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3民初2126号
申请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湖**东首路南肥梁路以西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