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异20号
异议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对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赵成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赵成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善贵
审判员 顾 峰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