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2126号之二
原告: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王西村。
法定代表人:赵衍科,经理。
被告: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湖王路东首路南肥梁路以西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李庆毅,总经理。
原告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1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21711元由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恒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