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212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王西村。
法定代表人:赵衍科,经理。
被申请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湖王路东首路南肥梁路以西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李庆毅,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肥城市畜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恒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