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554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7TTH22E。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146号***人民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31731186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鑫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