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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554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7TTH22E。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146号***人民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31731186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鑫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