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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5697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EH1K0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鑫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高庄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31731186X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河南鑫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需要追加当事人、补强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