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思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3民初6860号
原告:贵州思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14层A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湖南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29号颐美园6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思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8年10月26日0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也未有原告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故符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思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思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