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建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1850号
原告:吉林市建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季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尉森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然,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市建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建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建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建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94元,退还原告吉林市建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魏清华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  晓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