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长白山木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81民初2844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市长白山木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毓文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郝春富,经理。
被告:景凤伟,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尉森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长白山木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山木业公司)、景凤伟、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沅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白山木业公司、景凤伟、拓沅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景凤伟偿还所欠各种工程材料款446426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长白山木业公司、拓沅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要求法院判令对该工程材料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长白山木业公司、景凤伟、拓沅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与景凤伟系朋友关系。2015年开始,景凤伟用拓沅建筑工程公司资质在长白山木业公司承揽生产车间建设项目期间,向***赊购砂石料并要求***运输到施工现场,当时约定了具体采购价格及运输费用,上述费用清单均由材料员出具了收据凭证。2020年6月17日,经***与景凤伟及材料员对发票核算、确认景凤伟欠***工程款共计446426元,并为***重新出具了工程费用清单。景凤伟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
景凤伟、拓沅建筑工程公司、长白山木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当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5年,景凤伟在***处购买建筑材料,欠***材料款及运费。2020年6月17日,景凤伟为***出具借条,确认欠***材料款及运费共计446426元。此款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
景凤伟在***处购买材料,欠***材料及运费并为***出具借条的事实,足以证明***与景凤伟之间的买卖合同及运输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与景凤伟之间的买卖合同及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景凤伟应当支付***材料款及运费446426元,并支付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违约金应当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1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至于***要求长白山木业公司、拓沅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及要求判令对该工程材料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节,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材料款及运输费44642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46426元为本金,时间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8元,由被告景凤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