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瑞拓(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博达大中金属部件有限公司、际华瑞拓(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1执保25号
申请人:天津博达大中金属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被申请人: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汽车工业区。
申请人天津博达大中金属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津011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张家窝支行开户的02XXXXXXXXXX账户内银行存款40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月6日始至2021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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