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瑞拓(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拉萨市惠焘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财保42号
申请人: 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5783422691。
法定代表人:王为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革,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玛晋巴,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拉萨市**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盛域滨江南9栋4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40100064661588J。
法定代表人:梁惠娥,职务不详。
申请人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拉萨市**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拉萨市**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冲吉路支行(户名:拉萨市**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账号:×××)670 000元的存款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PZPP19540114000000000002),投保担保金额670 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拉萨市**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冲吉路支行(户名:拉萨市**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账号:×××)670 00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执行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 彦 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次仁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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