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瑞拓(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华中天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1执3595号
申请执行人: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泰进道41号。
被执行人:武汉华中天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路16号。
申请执行人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华中天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武汉华中天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已经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以执行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际***(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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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张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