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3财保55号
申请人: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盐井沟。
法定代表人:李修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潘玉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诉被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1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周娅俐所有的坐落于大安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自房权证高新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马 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济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