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漳州开发区炽昌砂业有限公司与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99号
原告:漳州开发***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玉兰苑6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86946171C。
法定代表人:游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东,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210室(天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06091490。
法定代表人:潘玉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开发***砂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开发***砂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民事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漳州开发***砂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开发***砂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五十元,由原告漳州开发***砂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庆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