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智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9817号
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潘玉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智慧,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职务不详。
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纵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关智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鳌纵横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博鳌纵横公司退还我公司服务费758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我公司与博鳌纵横公司、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联瑞联丰事务所)、四川智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智链公司)共同的代表王岩签署了“云套餐三”服务协议,购买了对方开发的由“科技宝”“汇桔宝”“确权宝”组成的“云套餐三”服务产品。2019年10月30日,我公司与博鳌纵横公司签订了总补充协议。“云套餐三”服务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向博鳌纵横公司支付34800元服务费,向联瑞联丰事务所支付46800元服务费,向四川智链公司支付49800元服务费,合计支付131400元。后对方以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龄不符合申请政府补助条件要求为由提出变更服务套餐。我公司同意变更。2020年1月,我公司与博鳌纵横公司签订新的“云套餐一”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用总价199600元,第一期费用55600元。附件《汇桔网六周年扶持企业计划说明》说明:“云套餐一”包括三级科技宝(费用180000元)、一级汇桔宝(费用9800元)和一级确权宝(费用9800元)服务内容。新的“云套餐一”服务协议签订后,对方收回了原来的“云套餐三”服务协议,所以我公司手上没有完整的原来的“云套餐三”服务协议。根据新的“云套餐一”服务协议,我公司笔一期应付服务费用为55600元,博鳌纵横公司应将我公司多付的75800元服务费退还我公司。对方也同意退还我公司多付的服务费,但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严重不守诚信,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博鳌纵横公司未到庭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绿源公司(甲方)与联瑞联丰事务所(乙方)授权代表王岩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WTO-QQ×××-×××J1910-285),约定购买对方的“确权宝”产品,服务费用46800元。绿源公司(甲方)与博鳌纵横公司(乙方)授权代表王岩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就双方于同日签订的《云套餐三》(合同编号:WTO-QQ×××-×××J1910-285,WTO-K×××Z-×××J1910-282,UTC-HJ×××-×××J1910-142)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绿源公司与博鳌纵横公司在合同服务期期间,非甲方要求,乙方不会产生除合同外的任何额外费用。其中套餐中包含:2、打造企业品牌业务见合同汇桔宝。
2019年10月31日,绿源公司向博鳌纵横公司转账1万元。
2019年11月9日,绿源公司分别向博鳌纵横公司转账24800元、向联瑞联丰事务所转账46800元、向四川智链公司转账49800元。
2020年1月9日,绿源公司(甲方)与博鳌纵横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WTO-YTC-×××J2001-089),约定绿源公司购买对方的“云套餐一”产品,服务费用199600元;第一期费用556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乙方,该部分费用包含科技宝服务费用20%、汇桔宝服务费用全额及确权宝服务费用全额;第二期费用72000元,该部分费用为科技宝服务费用40%,甲方于乙方协助申报项目最早通过主管部门审核之日五日内支付给乙方;第三期费用72000元,该部分费用为科技宝服务费用40%,甲方于立项补助金额累积到原合同约定服务费用总额之日五日内支付给乙方。附件《汇桔网六周年扶持企业计划说明》载明:“云套餐一”包括三级科技宝(促销版),服务费用180000元,服务有效期2年;一级汇桔宝,服务费用9800元,服务有效期1年;一级确权宝,服务费用9800元,服务有效期为无限期。绿源公司按照博鳌纵横公司要求填写《转换业务申请表》,将合同编号UTC-HJ×××-×××J1910-142下的“汇桔宝1.4”业务转换为合同编号WTO-YTC-×××J2001-089下的“云套餐一”业务,转换金额为49800元;合同编号WTO-QQ×××-×××J1910-285下的“确权宝”业务转换为合同编号WTO-YTC-×××J2001-089下的“云套餐一”业务,转换金额为5800元。
绿源公司提交其员工刘娜与博鳌纵横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方员工杨涛在微信中表示同意为其变更服务套餐,退回多收的费用。与微信用户“汇桔售后-杨”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娜询问对方向领导汇报的其公司转换套餐需退回7.58万元,领导如何回复;对方询问“咱们当时实际支付了多少钱啊”;刘娜回复131400元;对方称“那就对了,我这边已经报备总监了,正与一天沟通中呢,我今天再催一下”;后刘娜多次询问结果但无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博鳌纵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绿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诉称事实。绿源公司在2019年10月与联瑞联丰事务所、四川智链公司、博鳌纵横公司签订的三份服务协议均被其与博鳌纵横公司于2020年1月9日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所取代,其之前交纳的服务费131400元相应转化为2020年1月9日《服务协议书》项下款项,该协议项下第二期、第三期服务费用并未到达支付条件,故博鳌纵横公司应向绿源公司退还75800元。绿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75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