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1824号

申请执行人: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210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于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智慧,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