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2203号
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210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于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877.03元,由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