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3民初680号之二
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下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2662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余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