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1民初405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张旭博,男,200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女,张旭博之母。
原告:张旭珂,女,200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女,张旭珂之母。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飞,河南乾元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荣,河南乾元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王城大道与310国道交叉口西北角金燕物流中心场地西区1号楼9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6769316F。
法定代表人:张丽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梁,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
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双洋,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国钦,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环路东段(车管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407225003。
法定代表人:韩俊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亚萍,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728813221。
负责人:王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春,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874278070D。
负责人:于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博,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俊武,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燕,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颖丽,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洛阳石化通达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化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3127540。
法定代表人:王明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燕,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颖丽,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张旭博、张旭珂与被告赵俊阳、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耿国钦、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姚俊武、洛阳石化通达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康书宾
审判员 王学义
审判员 谢新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崇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