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开达投资有限公司,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达拉特旗开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照(2017)内0621民初1599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韩睿荣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