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内062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111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均有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封及传统查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内0621执7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敬渊

审判员  刘 娜

审判员  杨怡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敬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