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1民初2991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黑龙江佳木斯。
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被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郝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