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1民初2992号
原告***,男,31岁,汉族,地址:内蒙古清水河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