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高飞诉被告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1民初2989号
原告高飞,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拉特前旗明安镇.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被告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占伟
公司住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原告高飞与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高飞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飞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飞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郝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