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649号之四
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城南镇贾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8349849X7。
法定代表人:李慎贵,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298。
负责人:白大勇,执行董事。
被告:高俊鹏,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高俊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杜桂华
书 记 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