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4民初1785号
原告:镇平县家安建材部,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安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0EXLE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平县玉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工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2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平县家安建材部与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镇平县家安建材部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镇平县家安建材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县家安建材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5.8元,减半收取计1567.9元,由镇平县家安建材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