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1民初815号
原告:**来,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江县。
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南阳工农北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淼,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江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江县白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龙江××××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来与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张淼、黑龙江龙江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来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撤回起诉。
**来在庭审前将诉讼标的降低为1,000元,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319元,退回**来2,269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来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