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457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温县。
被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延津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2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