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457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温县。 被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延津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2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