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2908号
原告:***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汤庄乡章华台路与大西环交叉口向西二百米路北西***。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9FF64780。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工农北路。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
原告***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恒建材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