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恒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790202X8,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润阳路**。
法定代表人:曹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88744D,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南路**。
法定代表人: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恒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仪表)与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华恒仪表68366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恒仪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也委托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调查,山西中能建名下有不动产,已于2020年5月18日委托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3年。除此以外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华恒仪表,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恒仪表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执行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恒仪表亦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尧宇
审 判 员 吴玉凤
人民陪审员 顾 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