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卫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法定代表人:董志海,董事长。
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993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投标保证金56000元、标书费100元、案件受理费601元。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4个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但因账户内余额不足,且有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故本院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投标保证金、标书费、案件受理费共计56701元,已执行0元,尚有56701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董志海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京0114民初993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