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穆庴路**大唐房地产五缘**7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南路**。
法定代表人卫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康烨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费554701元。二、被告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康烨进出口有限公司554701元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代理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厦门康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8)晋0105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张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