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立电梯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与上海沪立电梯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6民初303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沪立电梯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沃颖贞。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所涉工程的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由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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