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立电梯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上海月邦皓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苑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852号
原告:上海月邦皓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389号5-1180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宏苑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凉城路71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培华,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沪立电梯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松隐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林。
第三人:奚荣兵,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月邦皓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苑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沪立电梯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第三人奚荣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属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季雅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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