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富士莱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富士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南),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富士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富士莱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威公司申请再审称,富士莱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按键故障率高,已返修415台,且富士莱公司在返修过程中错将其中的5台移动版还成联通版;其他故障原因返修73台,还有27台未还,还有36台待返修,因联系不了厂家,自行修理15台。从以上可以看出,返修率高达89.53%,导致华威公司客户大量投诉、维修、退货,甚至提出终止合同,给华威公司的声誉和生产经营造成极坏的影响,一审对此也有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返修率为73.58%,尽管涉案平板电脑用料采用富士康贴片系根据华威公司的要求,但作为生产商的富士莱公司有义务确保其所采购的用料质量,并确保其生产出的产品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一审法院认定了富士莱公司未按照约定标准完成交货,故其要求违约金缺乏依据。二审法院认定案件问题不是质量问题,进而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认定事实错误。产品不是华威公司使用,是客户使用了该产品后,才发现质量问题。有证据证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投诉、退货。综上,华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华威公司的再审申请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富士莱公司是否应当向华威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华威公司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尽管涉案平板电脑返修比例较高,但鉴于返修原因主要是按键问题,富士莱公司及时进行了维修,且出现问题后,华威公司继续向富士莱公司采购货物并付款,故原判决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后,认定返修系正常售后维护并无不当。从《产品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来看,质保期间产品出现问题,由富士莱公司负责解决,如果因大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华威公司声誉受损,富士莱公司赔偿本合同总金额的5%给华威公司,本案华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产品出现问题而使其声誉受损,故原判决不支持其要求富士莱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并无不当。鉴于富士莱公司已经采取了维修措施,《产品购销合同》第五条中既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也没有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约定为拒付货款的理由,故原判决驳回华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亦无不当。综上,华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