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9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南方苑酒店1综合楼B段**60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4643H。
法定代表人:曹亚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95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33154.2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1××**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因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分。如对上述财产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控制上述财产的书面申请,否则,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逾期未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本院已执行到位380000元,扣除诉讼费6189.61元、执行费5425.77元,剩余368384.62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凤
审判员  陈 聪
审判员  李 罡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