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26985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22号南方苑酒店1#综合楼B段六楼60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4643H。
法定代表人:曹亚斌。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业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劳动关系情况: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9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2日原告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716元。
二、关于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3月2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被告支付原告报销款15917元、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9222元三项:因被告对以上三项仲裁结果没有起诉,视为认可以上三项仲裁结果,原告亦认可以上三项的仲裁结果,本院对以上三项仲裁结果予以照准。
三、关于提成工资:根据原告提供的《项目提成及奖金管理制度》、《提成证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矿用设备监察管理系统项目合同书》、《业务提成申请表》、《银行电子回单》、《仲裁笔录》,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就业务提成有过约定,具体的提成方式为按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矿用设备项目合同金额的3%给予,支付方式为公司收到项目款项后给予。2020年6月17日被告收到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合同款4675000元,根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提成款140250元。
四、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3月2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报销款15917元;3、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9222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提成251670元。
五、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3月2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款15917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9222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3月2日期间的提成工资25167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2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报销款15917元;4、判令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222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3月2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报销款15917元;
三、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9222元;
四、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提成款1402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业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