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23133号
原告: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17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00734。
法定代表人:张建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桐泳,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榆,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南方苑酒店**综合楼B段**60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4643H。
法定代表人:刘金美。
上述原告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5月6日,原告作为供应方,被告作为采购方经平等协商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主机35台,单价为6711元/台,总货款为234885元,备注拆机。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5月20日前将合同项下物品、发票和送货单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22号华晟达大厦六楼,被告应在产品到货后7个工作日内验收。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且通过验收,被告应在产品验收合格之后30个自然日内将所有货款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若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付款,需按代付金额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此外,双方还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及时纠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严格遵守。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0年5月18日和5月19日分别将所有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售单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并由被告签收,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仅在2021年1月29日支付货款24885元。后原告继续催促并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但被告均以账户无足够现金为由拒绝支付,至今仍欠原告货款21万元及违约金。被告未能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万元和违约金23488.5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律师2万元和担保费7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采购货物为主机等,合同总金额为234885元。交货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22号华晟达大厦六楼,交货方式为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双方签订此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原告把此合同项下物品、发票和送货单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在物品验收合格之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把所有货款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应在产品到货后7个工作日内验收,若被告在验收时发现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被告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如被告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订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且验收通过。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及时纠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原、被告双方均在上述合同上签章予以确认。
原告称其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供货总金额与合同约定一致,为234885元。被告仅于2021年1月29日支付了货款24885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原告另提供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函等以证明其主张。经查,原告共提供两份销售单,其中一张销售单金额为229070元,另一张销售单金额为6595元(该销售单第六项的“电源”是在前一张的销售单已经有,所以扣掉该第六项的金额780元即为5815元),两张销售单金额合计为234885元。
原告另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担保费发票以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律师费、担保费。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函等,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权利。根据民事审判证据优势性原则,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在本案中,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21万元未予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其付款义务,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违约金。该约定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3488.5元(234885×10%),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另行主张律师费2万元及担保费700元。但原、被告在涉案合同中并未对此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且如前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488.5元,该违约金已可以弥补原告主张的上述律师费、担保费损失,故对于原告的律师费、担保费请求,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1万元及违约金2348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万元及违约金23488.5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5.48元、保全费1688.49元,合计6493.97(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93.97元,由被告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杜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郭盈(代)
书记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