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汇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东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汇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1民初1999号
原告诸暨市东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汇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诸暨市东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汇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沈阳汇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承诺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东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诸暨市东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姜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