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721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被执行人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做出(2016)吉07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8052.8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耿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