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自贡市拓展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松原大厦(诚信家园商企3号楼5门)。
法定代表人:*风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拓展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舒坪街。
法定代表人:何林,经理。
上诉人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拓展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于2017年1月7日签订的《街道节点花篮与公鸡彩灯装饰安装合同书》约定“如何一方违约,可在各方所在地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明,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为松原市前郭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于2017年1月7日签订的《街道节点花篮与公鸡彩灯装饰安装合同书》约定“如何一方违约,可在各方所在地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对签约双方而言,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明确的,应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违约,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该管辖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