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前郭县雪峰农副产品冷冻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7执81号
申请人: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前郭县雪峰农副产品冷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仲裁委员会[2019]松仲经裁字第12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7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经网络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投资、车辆信息。三、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在前郭县工业园区购买一土地,尚未办理土地证。因在该土地上建筑多处无证房屋,土地、房屋应一同处置。有关部门正调查处理,需等待调查处理结果后再决定该房产、土地是否可予执行。现土地、房屋暂时无法执行。四、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穷尽调查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