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21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前郭县建设街。组织机构代码01355371-2。
法定代表人曹雪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彦春,前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松原市三缘光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松原大路。
法定代表人刘凤波,经理。
2015年7月9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前县)防征字[2015]第(026)号”《前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松原市三缘光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在工业园区建筑办公综合楼工程,按照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42.6平方米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48052.80元整(标准为1128元/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既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没有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48052.80元整。因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前县)防征字[2015]第(026)号”《前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前县)防征字[2015]第(026)号”《前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丽
审判员 沈凤民
审判员 杨秋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