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民特70号
申请人: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前郭县雪峰农副产品冷冻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松原仲裁委员会(2019)松仲经裁字第1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松原市三缘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