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前民执字第565号
申请执行人*洪军。
被执行人松原市三缘光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三缘光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35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