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2民初3840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倚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6号佳合美地第12幢4层04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倚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思佳
书 记 员 徐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