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倚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倚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科技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9民初2072号
原告太原市倚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6号佳合美地12幢4层0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太原科技大学,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瓦流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左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倚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科技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倚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倚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倚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2元减半收取4246元,由原告太原市倚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