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那曲地区西域建材综合有限公司与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441号
原告:西藏那曲地区西域建材综合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市色尼区拉萨北路粮库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7835252758。
法定代表人:泽勒仲。
被告: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曲米路36号小区6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174786。
法定代表人:权争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那曲地区西域建材综合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那曲地区西域建材综合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普布次仁
审 判 员 德庆卓嘎
审 判 员 仁青拉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玉珠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