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1482号之一
原告:军翔铝材加工部,经营场所纳金乡塔玛村仕军水泥制品厂地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万霞,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新津县兴义镇波尔村16组,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富,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劲钊,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北区曲米路36号小区6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权争光,职务不详。
原告军翔铝材加工部与被告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军翔铝材加工部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军翔铝材加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军翔铝材加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8.85元,减半收取计5934.43元,由军翔铝材加工部负担。
审判长 南姆措
审判员 德白
审判员 旦增拉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边巴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