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03民初2381号
原告:**,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174786。
法定代表人:权某,其职务不详。
原告**与**、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并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70.5元减半收取73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段 文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卓嘎桑姆